如何做好旅馆业管理工作?

217 2024-01-14 20:46

一、如何做好旅馆业管理工作?

如何做好旅馆业管理工作  对旅馆业的管理是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管理难度大,极易引发各种治安、刑事案件,逐渐成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重点。如何做好对旅馆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成为当前摆在民警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笔者结合日常工作,谈谈自己对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一些看法。一、旅馆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登记制度不完善。旅馆业的登记验证必须做到“实名、实时、实数、实情”,住宿人员信息的登记率要达到100%。民警在日常的检查中,经常发现一些旅馆出现一人登记多人住宿、自己开房间给别人住宿等与实名登记不符的现象。(二)消防安全存在隐患。有的旅馆为节省开支,没有设置消防安全通道;有的虽然配置了相应的消防器材,但由于更换不及时而过期失效;有的旅馆应急灯摆放不规范,长期没有维护保养,以至在关键时刻发挥不了作用等。(三)旅馆业治安状况不容乐观。有的旅馆虽然制定了各种制度,但这些制度只流于形式,没有很好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和贯彻落实,导致制度形同虚设,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些旅馆不按规定安装监控设施或监控设施安装不规范,一旦发生案件,很难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资料。个别旅馆业主为了自己经济利益,对场所内违法犯罪迹象熟视无睹,甚至包庇纵容,使其成为藏污纳垢之所。二、存在问题的主要成因(一)从业人员认识不到位。在旅馆业日常管理工作中,从业人员为了经济利益往往不认真核对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甚至部分旅客用别人的身份证件登记也可以入住;从业人员遇见了自己认识的人,就不用登记直接入住。有时还出现对民警的检查不予配合,一旦发现民警前来检查,立刻通知没有登记的旅客溜走躲避检查。有的旅馆业从业人员为了获取利润,不与派出所主动配合,采取应付的办法来消极面对派出所对旅馆的管理检查工作。(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由于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待遇偏低,变动相对比较频繁。很多旅馆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大部分是闲散人员或下岗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名登记制度的执行。(三)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管理力度不够。很多派出所由于警力不足,对该项工作认识不到位或民警碍于情面等情况,往往对旅馆业的管理力度不够。对旅馆业清查的力度与密度不够,要么处罚力度过于轻微,要么清查密度不够,让从业人员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不按规定登记也能侥幸过关,长期以往,工作便流于形式。三、加强旅馆业管理的几点看法(一)加强培训,持证上岗。针对旅馆业从业人员自身素质普遍低,对公安机关的管理认识不到位这一现象,解决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是要加强对旅馆业的管理,可以采取异地用警或者成立专业执法队的方式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就是加强培训工作,不仅对旅馆老板培训,对其从业人员也要全部培训,着重在端正思想,从提高认识上下功夫,以规范管理。(二)以查促管,规范化管理。对行业场所依法进行治安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重要手段。公安机关要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发生在旅馆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树立执法权威。检查中,一是要求旅馆真正做到如实登记。对部分旅馆老板受利益驱使屡次违法的行为一定要加大处理力度,决不姑息,从根本上打消其侥幸心理。二是发现存在的治安、消防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同时,要根据旅馆业治安秩序的情况,对治安问题突出的旅馆实行重点监管,使之不失控、不漏管。通过多层面、经常性的检查,实现对旅馆业治安状况的动态、有效管理。总之,要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法规,通过经常性不定期的检查,强化对旅馆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三)创新工作,注重实效。一是在第一时间掌握旅馆业从业人员信息,要求旅馆业主及时汇报员工变动情况,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暂住证复印件;民警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旅馆业从业人员发生改变的,也应及时进行登记,同时要求提供相关证件。二是要落实奖励与倒查制度。奖励与处罚在管理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的关系处理不好,就很容易使从业者在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奖罚之间权衡,往往使我们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有些从业者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很容易把管理制度抛之脑后,这有其自身素质的原因,还有我们奖罚不到位的原因。

二、全省旅馆业实名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全面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以下简称“实名登记”),实时准确掌握旅客住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已经办理或者暂未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客栈、招待所、家庭旅馆、酒店式公寓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实名登记,是指旅馆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查验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应用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前台系统(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设备,以下简称“前台系统”),采集、上传旅客住宿信息的行为。

实名,是指住宿旅客本人的真实姓名。

实数,是指实际住宿的旅客人数。

实情,是指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实情况(本人登记本人住宿)。

实时,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时,旅馆采集、上传旅客住宿信息。

第三条 旅馆应当按照“一家一机”要求,安装应用前台系统,严格落实实名登记。

第四条 旅客入住时,旅馆应当按照“一人一证”要求,逐人核对证件,确认人、证相符;应用前台系统采集、上传旅客姓名、性别、出生日

期、住址、证件种类和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码等信息。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采集、上传旅客退房信息。

第五条 旅馆接待团队旅客、会议旅客住宿,可以会同团队领队、会议组织者,统一查验、收集全体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集中办理实名登记。团队领队、会议组织者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第六条 旅客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申报,自觉配合旅馆办理实名登记。凡未按规定办理实名登记的旅客,旅馆不得安排入住。

第七条 中国旅客(含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用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外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第八条 需要入住旅馆但没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大陆旅客,应当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住宿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核实旅客身份信息,打印信息,加盖公章,作为旅客办理实名登记的证明文件。

需要入住旅馆但没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台旅客和外国旅客,由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身份,出具证明,再由旅客凭借有关证明办理实名登记。

第九条 旅馆应当保证前台系统24小时正常运行。前台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旅馆临时停电期间,应当在确认人、证相符的基础上,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并在前台系统恢复运行以后,立即应用前台系统,补充录入、上传旅客住宿信息。

第十条 旅馆应当自行制作并在前台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实名登记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式样、规格、尺寸由市州公安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检查旅馆前台系统、客房管理系统、《旅客住宿登记簿》等设备、资料,旅馆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第十二条 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业务培训,了解掌握相关规定,熟练操作前台系统,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旅馆前台工作人员认真执行本规定,严格落实实名登记,或者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网上逃犯以及其他违法犯罪人员、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200元(含)以上的奖励。奖励经费由抓获地公安机关筹措或者从追逃奖励资金中开支。

第十四条 旅馆或者前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5月27日省公安厅发布的《湖南省旅馆业住宿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湘公通[2005]65号)同时废止。

三、旅馆业访客时间?

旅馆业服务员对于本楼层住客等情况应有了解,对于住宿单等宾客资料有缺漏或不清楚时应及时查询、补办、报告。

不向来访者提供任何客人入住的时间、房号、姓名、地址等资料,需查询之处,请访客与总台联系。

对访客应问清被访宾客姓名、房号,并及时转告宾客,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来访登记,宾客不在房间,访客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开房。

访客登记时须出示有效证件,并逐项填写,登记完毕要认真核对,确保无差错。

访客时间至23:00,在此时间尚未离开的访客,耐心解释提醒,避免与客人正面冲突,不听劝说者详细记录交接,并上报值班大堂副理。

六、严禁23:00后访客进入客房,访客要求留宿的请到总台办理住宿登记后方可入住。

七、对于同行异性客人不可随意给予调房或窜房,发现客人私自调换房间应立即报值班大堂副理。

四、旅馆业消防怎么通过?

带上以下材料: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建筑平、立、剖面图;建筑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设置系统图;消防逃生路线图;消防预案、方案;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到属地的消防支大队建审科办理。根据《消防法》第12条规定,宾馆、旅馆、饭店、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在使用前或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五、旅馆业属于什么业?

属于旅游业,国际上称为旅游产业,是凭借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游客、为其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六个环节的综合性行业。

旅游业务要有三部分构成:旅游业、交通客运业和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业。他们是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六、旅馆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五)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六)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七)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八)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开办旅馆。

  第六条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区、县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旅馆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 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六)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

  (八)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日。

  (九)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的。

  (三)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经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六条 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取缔,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三)进入无证经营的旅馆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相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旅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三)不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的。

  (四)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守的。

  (五)不建立会客登记制度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少于30日的。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二条 旅馆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同时废止

七、抚顺市抚顺市是哪个省的?

抚顺市,辽宁省地级市,辽宁省重要的工业基地,沈阳经济区副中心城市。位于辽宁省东部,东与吉林省接壤,西距省会沈阳市45公里,北与铁岭毗邻,南与本溪相望。地理坐标为东经123°55',北纬41°52',抚顺境内平均海拔80米,地处中温带,属大陆性季风气候,市区位于浑河冲积平原上,三面环山;抚顺市辖四个市辖区及三个县,总面积11271.5平方千米。

八、月租房是否属于旅馆业?

月租房 也是属于旅馆业。因为旅馆业包含的经营内容有日租房,钟点房,月租房以及长包房。所以月租房也是属于旅馆业的一部分。月租房是属于旅馆业经营项目的其中之一,在旅馆业里面的经营时间长度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房屋经营的模式。但都属于旅馆业。

九、旅馆业需要缴纳哪些税种?

旅店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旅店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提供旅店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随着旅店业的发展,新的经营方式不断出现,旅店业中出现了凭卡服务的经营方式。即顾客入店时,店方发给一张服务卡,顾客可以凭此卡住宿、吃饭、购物和享受店方提供的各种服务。顾客离店时,凭此卡到柜台统一按住宿费结算,店方将全部收入作为住房收入。对于此种经营方式中的货物收入,即住宿的同时为顾客提供的货物,是在提供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货物,按税法规定是混合销售行为,此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如果营业场所为自有房产的,还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两种:一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一种是以房产的租金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分别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扣除率)*1.2% 年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七)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分为两种: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2%;按照房租收入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8%.

十、旅馆业年审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进行定期检验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但现实中,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审,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支持。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精神,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不处罚,同样,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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