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房屋、闲置的学校、仓库、工厂等资源,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包括城乡家庭旅馆、客栈、度假村、生态农庄等。民宿联盟是指依法取得民宿经营许可的村民、企业及社会团体等投资主体,通过自愿加盟的方式,经由申办、联合审批小组等相关部门核准后,都有机会成为清新民宿联盟的一员,加挂统一标识,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注重品质、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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